自首開車撞死行人判6月 關鍵點讓他不得易科罰金和緩刑
行人地獄引發各界重視!桃園一名黃姓男子去年7月開車行經桃園區中山路、三民路三段路口,因一時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死正在過馬路的陳姓婦人,雖自首坦承獲減刑機會,但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加重刑期規定,加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最後被桃園地院依過失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也未獲緩刑。
判決指出,黃男(55歲)去年7月21日上午8時許開車沿桃園區中山路往南華街方向行駛,當時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路況與其駕駛車輛也無異狀,但他仍疏於注意,行經中山路、三民路3段交岔路口時,撞上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陳姓婦人,導致陳婦顱內出血併腦水腫壓迫腦幹,經搶救仍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案發後,黃男向到場處理車禍的警方坦承肇事,經桃園地檢署調查,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男自首犯行,依法雖獲減刑機會,但法院調查道交條例第86條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認定其犯行應先加重再減刑。
法院指出,黃男是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死罪,若依道交管理條例加重法定刑和刑法易科罰金規定,縱使宣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仍不得易科罰金,加上他犯後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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