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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酒後車禍遭重罰喊冤 法官撤銷處分原因曝光
翁姓男子去年9月30日晚間開車行經安南區安和路與安生街口發生車禍,酒測值每公升0.19毫克,警方認他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製單舉發,交通局裁處3萬元且吊照48個月。但檢方認車禍肇因是後方機車騎士未保持安全距離,不起訴;翁男再提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裁罰過當,法官撤銷處分。
翁男主張,當晚9時20分許開車行經車禍地點,因後方騎士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自行撞到他所駕駛車輛,關於公共危險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他說,當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9毫克,對原處分罰鍰3萬元及道路安全講習裁罰不爭執,但他認為不應該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他認為,原處分未審酌該車禍中,是否與其酒駕行為有因果關係,並未審酌他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
他認為固然不應酒後駕車,但機車騎士受傷與他酒駕無關,並不符合道交條例中所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的要件。
交通局表示,翁男於警詢中自承事故發生前半小時,在公司倒1小杯高粱酒喝。明知飲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經舉發單位酒測後濃度為每公升0.19毫克,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交通局認為,檢方不起訴處分書中「…勘認本件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是證人駕駛機車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車距離所致」,可見檢察官並未完全排除原告酒後駕車也為肇事原因之一,而只是認定非肇事主要原因而已。
台南地院認為,翁男雖有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但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該車禍事故發生,與其酒後駕駛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其酒後有不能安全駕駛肇致車禍發生,因而撤銷原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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