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遊女控男客賴帳4300美元是性侵 「畫面沒嫌惡」他二度無罪
陳姓男子自稱持有美國綠卡「身上很有錢」,開價6萬元找林姓女子伴遊、性交,卻賴帳4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得利罪判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也被另一名女子指控強制性交,但因證據不足,此部分無罪。檢方就無罪部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早在2015年,陳就以願提供60萬元的方式誆騙女網友見面,再伺機強制猥褻,當時被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緩刑2年。2021年2月,陳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社群軟體攀搭林女,佯稱從國外回來、有綠卡、很有錢,但沒同伴,在台期間想找人陪伴。陳說,陪伴就是吃飯、遊玩,3天2夜會付6萬元。
林女當真,答應2021年3月9日起陪伴陳吃飯、遊玩3天,兩人依約在高鐵板橋站會合,一同前往台北市凱達大飯店住宿。
檢方指控,陳與林女見面後,陳先支付2萬元,餘款4萬元則稱會自美國帳戶以美金匯到台灣,還傳了張LINE的截圖,取信林女1450元美金已匯入帳戶,林女因此與陳性交。當伴遊結束,林女卻沒看到美金入帳紀錄,陳還刪除IG帳號並封鎖她的LINE,她恍悟上當。檢方認為陳詐得「3天2夜陪伴服務」、「性交上的不法利益」,依詐欺得利罪起訴。北院審理時考量陳認罪,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懲儆,但因他有強制猥褻前科,不予緩刑。
另名女子也控在凱達大飯店遭陳姓男子性侵,女子稱對方允諾會給她美金4300元補償,事後卻沒付出款項。不過北院認為,陳若強制性交而想用金錢息事寧人,應會給錢安撫,怎會製造匯款假象而讓性侵犯行東窗事發、陷入刑事追訴險境?不採信女方說詞。因此部分一審判無罪,檢方提上訴。
高院認為女子前後指述不一,且女子是與陳姓男子分別盥洗後,相偕離開飯店房間、步行前往捷運站;過程中,女子還在走道上等待陳步出房間,陳則在電梯口彎腰幫她提包包,兩人互視、談話,女子未顯露出驚慌、嫌惡或畏懼。
雖然女子雖經診斷有「其他嚴重壓力的反應」,但她自己承認向媒體爆料後,隱私沒受保護,遭受網路酸民私訊攻擊,而且曾因感情問題就診,高院認為不足為指述的補強證據。女子事發3、4天後報案、驗傷,還刪除和陳的聊天室,高院認為無從對陳為不利認定,一審判陳無罪合理,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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