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手機放舞台邊偷拍偶像裙底 當場抓包遭處拘役50天
一名男子去年9月份至台北知名地下偶像表演場觀賞表演,趁著表演期間將手機鏡頭朝上、放置在舞臺鄰近表演者身旁,意圖竊錄女團成員裙底身體隱私部位。在場另1名成員察覺有異,隨後報警。台北地方檢察署依涉犯妨害秘密罪起訴男子,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處男子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男子晚間在一地下偶像表演場觀賞表演時,將手機鏡頭朝上、放置舞台上,意圖竊錄4名表演者的裙內身體隱私部位。一旁另1名成員察覺男子行徑有異,提醒表演中的4名表演者,隨即報警,並要求男子不得離開現場。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法庭坦承犯行。依據警察局110報案紀錄單、男子竊錄影片截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證據,確認男子竊錄他人隱私部位犯行屬實。
檢方指出,男子涉犯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遭偷拍的4名表演者中,3名已和男子和解並撤回告訴、另1名表演者無意願與男子和解,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男子觸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率他人身體部位」,男子觀賞表演卻不尊重表演者身體隱私權,損害表演者隱私權,判處男子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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