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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中廣不當得利 交部二審逆轉敗
花蓮市民勤段一筆土地一九八七年底遭中國廣播公司擅辦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花蓮高分院更三審判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塗銷登記、回復登記為國有,交通部因此提告請求返還五四九萬不當得利。台北地方法院原判交通部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行政院、交通部等曾同意中廣使用土地,昨改判交通部敗訴。
台灣放送協會所設各電台(包含花蓮台)在日本戰敗後產權歸屬國有,中廣前身「中央廣播事業處」在訓政時期黨國體制下,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
中廣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由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交通部曾於一九五六年一月廿一日發電報給中廣,附證明書「特予證明」中廣公司是中廣事業處改組,台灣光復時期接管的日據時期台灣省各廣播電台房屋地產,統由改組後的中廣掌理。
中廣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檢具證明書及登記聲請書、登記委託書請求交通部准許將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經交通部呈報行政院,翌年三月七日獲准,可見行政院也同意中廣使用土地。
中廣公司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卅一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經判決確認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不過高院認為行政院、交通部和土地登記的原管理機關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不因登記無效而變為無權占有。
交通部二○一五年十二月廿九日登記為土地管理者,在此之前,未終止同意中廣使用。中廣二○一五年十月廿一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交通部同意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廿日起給予六個月遷台期限。高院認為交通部請求中廣給付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廿日相當於「租金」的五百四十九萬元無理。本案交通部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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