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人爭原住民身分 釋憲案贏了但行政訴訟卻吞敗原因出爐
部分西拉雅族人未在限定期間內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導致自己及後代喪失原住民身分,原住民族委員會也不准補登記,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相關規定不符平等原則,停止更一審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牴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恢復審理,今判決西拉雅族人敗訴,可上訴。
總統府原住民歷史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119人2003年12月6日申請認定為平地原住民,原民會以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是指在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有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而目前各公所均不得受理登記。
原民會認為凡在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熟」的註記,但未向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否准萬淑娟等人的申請案。
萬淑娟等人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敗訴,被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審理過程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符憲法平等原則,也違反憲法增修條文意旨,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條文違憲,機關3年內應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北高行指出,憲法判決認定憲法增修條文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但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的定義,僅指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其他南島語系民族,而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日起3年內,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明文規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的認定要件、成員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戶口調查步註記為「熟」或「平」,均可以向原民會申請認定民族別,登記為原住民,取得原住民身分。
北高行指出,在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關於原住民定義規定修法前,萬淑娟等人無從向原民會申請認定為平地原住民,又因原民會尚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程序核定西拉雅族為原住民族,故萬淑娟等人無從要求原民會認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
北高行認為,萬淑娟等人雖無法透過聲請釋憲,完成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目標,不過十餘年來的努力,已因憲法判決而初見曙光,縱然法院判決敗訴,萬淑娟等人為平埔族正名運動的努力也不會因此被抹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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