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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案再逆轉 更三審判39歲女是骨肉

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駁回新光吳家人上訴,認為陳子婷提吳火獅繼承人認領之訴有理。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駁回新光吳家人上訴,認為陳子婷提吳火獅繼承人認領之訴有理。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女子陳子婷指已故的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與母親陳麗如交往、生下她,陳子婷提認領之訴,並以吳火獅的繼承人郭吳如月、吳如英、吳東進、吳東賢、吳東亮和吳東昇為被告,一、二審都認為被告應認領她,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二審判陳女敗訴,不過更三審今再逆轉,駁回吳家人上訴。

吳火獅在1986年10月18日辭世。

陳子婷是母親與高姓男子在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依法推定為高的婚生女,但她主張與高無父女血緣關係,2005年時,台北地院判決陳子婷非高的女兒。陳子婷主張,媽媽和吳火獅從1976年就開始交往,1984年8月10日生下她。母親陳麗如受胎期間只與吳火獅交往,而小孩五官面貌「酷似吳火獅」,她認為可證實吳火獅確實是孩子的生父。

陳麗如說,1986年8月20日,曾帶著當時年僅2歲的女兒在老爺酒店與吳火獅碰面,吳火獅誇獎小女兒「耳朵大,將來一定很有福氣」。

陳子婷表示,被告等人多次間接透過關係人和她母親協商,希望她不要回新光吳家認祖歸宗,且連續長達4年半提供生活學雜費予她,甚至表示希望她到國外求學,遠離台灣社會生活。如果6個手足不是明知她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何必長期資助她們母女。

陳子婷說,她原應享有正常社交活動、逐步施展人生抱負,如今卻因被告等人漠視認祖歸宗的權利,她的身分證父親欄始終記載著「父不詳」,十多年來遭遇異樣眼光,她只能從網路和報章雜誌拼湊兄姊模樣、揣想父親空白的容顏,她只想追尋自己生命的起源。

士林地院在審理時,曾函請調查局安排陳子婷和姐姐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但被告卻沒出現,法官為被告不利判斷,判陳子婷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

高院更二審認為,新光保全公司董事長李峰遙雖曾在2010、2011年以個人名義匯款至陳女帳戶,並在2011年間給現金作學雜費和生活費,但因李和她母親是舊識,匯款的原因很多,無從認定李是受郭吳如月等人指示而匯款、給錢。而陳子婷提出的照片、錄音譯文,高院更二審也認為只能證明她母親和吳火獅相識,無法證明交往、受胎產女,無法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命吳家人與陳女做血緣鑑定。

最高法院再次廢棄、發回。高院更三審認為陳麗如已明確交代和吳火獅交往始末,吳火獅也提供陳子婷生活費,還安排她們赴日的租屋處。2006年至2011年間,李峰遙定期通知陳麗如到新光保全大樓拿女兒的生活費,或匯至陳子婷的帳戶,還說認祖歸宗的事「急事緩辦」,更三審認為在在顯示她就是吳火獅的女兒。

因有照片、存摺、出境資料和錄音檔等證物可佐證,而吳家人卻始終拒絕血緣鑑定,更三審對此採不利吳家人的認定,陳子婷請求認領有理。

新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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