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秒換位再倒檔?台南男車禍找女友頂替 秒數不符常理露馬腳
吳姓男子去年3月16日晚間在台南北區和緯路3段與文賢一路口倒車時,不慎擦撞機車待轉區上的施姓男子機車,致施左手肘挫傷,吳經酒測後簽名,因無駕照請林姓女友頂替被抓包,林女辯稱,車是她開的,兩人在車內互換位置,法官勘驗監視器認7秒內不可能完成,不符常理,判她2月。
檢警調查,吳當晚10時許在該路口起駛倒車時,不慎擦撞在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的施機車而肇事。吳肇事後,當場接受員警酒測並在紀錄表上簽名,但因他無駕照,請林女到場頂替。
林女當晚10時18分許、10時28分許騎乘機車到案發路口,10時54分接受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調查及製作筆錄時,她向員警供稱,車子是她開的。後因警方發覺酒測表上簽名者是吳,與現場自稱為駕駛人及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上簽名者林女,並非一致,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員警密錄器畫面後查獲。
林女辯稱,當天確實是她開車到案發現場的便利商店,因為累了就爬到副駕駛座,隨後男友下車去便利商店,男友上車後,他們又在車內互換位置,之後由她開始倒車而發生車禍;肇事後因為她慌了,就由男友下車察看。
台南地院審理時,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肇事後自該車下車察看者是吳。同時,找來案發後最先到場處理劉姓警員作證。
法官詢問,你到場的時候,有看到一位女性嗎?劉回答,沒有印象。劉說,到場的時候,是看到兩個男的。他就直接問車子是誰開的,一開始是吳跟他講車禍發生的事,但講什麼事他忘記了,因此,對吳、施作的酒測。
法官又問,從到現場到作酒測這段時間,有注意到另一位女生嗎?劉答稱,沒有注意到她。法官接著問,為何針對在場的兩位男性酒測,為何不針對林女酒測?劉表示「因為我沒有看到她」。直至同事來的時候,他要離開現場時,才看到林女。
同時,據現場監視器畫面,肇事前吳自駕駛座上車後,直至該車開始倒退,時間僅有7秒。法官認為,轎車前座空間狹小,2名成年人要在駕駛座及副駕駛座間互換座位,已屬不易,換完座位後要換檔倒車,此一系列動作要在7秒內完成,實在難以想像,況且,林女若不想下車處理,而要由吳出面,也無互換座位必要,林女所辯與常情不符,難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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