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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駝背身影咬定仇人連犯2件竊案 法官這原因判無罪
新竹李姓男子去年遭人指控連續犯下2件各價值近5萬的貨車觸媒轉換器竊案,法官審理時發現,檢警所提供的監視錄影畫面,無法看出犯案的就是李男本人,但證人許姓男子則一口咬定「只有李男走路會這樣駝背」,法官也發現,許男與李男有仇,認為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李男行竊,諭知無罪。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23日清晨5時許,李男駕駛小貨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七街,並持扳手將路邊貨車觸媒轉換器螺絲鬆開後,進而竊得價值4萬元的觸媒轉換器;去年9月3日凌晨4時許,李男持電動圓鋸,將新竹市路邊一輛貨車上價值5萬元的觸媒轉換器切斷偷走,全案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嫌起訴。
李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證人許姓男子則一口咬定,表示只有李男走路會這樣駝背,但法官查看監視器影像,完全無法判斷該人身高、體態和容貌就是李男本人。證人許男也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證據,但直覺就是李男,事後法官更發現,許男跟李男原本就有仇怨。
法官認為,檢方所提影像證據,僅能證明李男車輛出現在該處,但自該車下來的人容貌、身型,甚至行走方式,均無從辨識就是李男本人,且也沒有其他現場採證的證據,可以證明李男就是行竊之人,更遑論唯一的證人與李男有仇怨,難僅憑個人主觀臆測、指認證明李男犯罪,最後諭知李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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