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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廟會活動負責放鞭炮卻釀「火燒車」 男子吃上官司
彰化縣傅姓男子今年4月在鹿港鎮參加「彰濱天后宮進香謁祖活動」,擔任燃放鞭炮人員,卻將燃放後鞭炮盒踢到路旁小貨車後方,造成小貨車燒燬,彰化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將傅男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傅男今年4月28日參加「彰濱天后宮進香謁祖活動」,在鹿港鎮中山路與光復路口,燃放「太子蜂炮」2盒後,即將鞭炮盒踢到路邊一部小貨車後方,導致煙火炮屑掉入小貨車貨斗內,引燃可燃物,造成小貨車燒燬,消防隊出動搶救才撲滅火勢。
但傅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是將放完的蜂炮踢到小貨車後面,不是踢到下方,確認不會燃燒才離開,燃燒完的鞭炮盒他不用負責清理,並未引起火災,也未與小貨車車主和解賠償。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傅男當天下午4時07至09分許在廟會活動中燃放鞭炮,而路旁小貨車是在同日5時25分起火,且經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認定火災發生原因為施放升空類爆竹煙火炮屑掉入車輛後貨斗,蓄積引燃該處可燃物,而擴大延燒,因此依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物品罪,判處傅男拘役10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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