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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墾丁貓鼻頭潛水失蹤4年 教練、船長過失致死法院判刑

屏東縣墾丁貓鼻頭外海4年前發生潛水客失蹤,救難人員搜尋後尋獲楊姓教練,另兩名潛水客30歲邱男、50多歲的黃男仍未尋獲,家屬提告楊姓教練、沈姓遊艇船長,屏東地院認定,兩人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導致潛客2人死亡,涉過失致死,判處楊姓教練9個月、遊艇船長沈男1年8月,全案可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2019年10月2日,楊姓教練帶潛水客人黃男、邱男,搭乘沈男駕駛鯨探號遊艇,從後壁湖漁港出發,到貓鼻頭海域從事水肺船潛,3人超過約定時間仍未出現,沈姓船長向海巡單位求援,當晚7點多,楊姓教練在鵝鑾鼻外海被尋獲,其他兩人仍至今仍失蹤。

判決指出,遊艇船長沈男未配置也沒有提供具有防水與衛星定位的通訊設備給楊,楊下潛後,發現水下海流強勁,決定暫停潛水,帶著黃、邱浮出水面並施放浮力袋,等待遊艇接駁。沈應隨時守望潛水者望呼出氣泡,依據該氣泡、海流方向推估潛水者的位置,並駕船跟隨其後,以利接駁潛水登船或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沈男沒駕船跟隨3人,造成3人無法登船,持續漂流海上。

判決指出,沈男發現3人逾時未登船,也沒有盡快以通訊與相關設備求救,僅自己駕船在海上搜尋,過1個多小時,才打電話向安檢所求救,楊男在當晚獲救上岸,但是黃男、邱男,已隨海流漂離不知去向,經搜救人員搜尋多日,都沒有尋獲,顯然已因長久漂流海上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楊男稱,潛水區域距離墾管處開放潛點雷打石甚近,且無明文規定禁止於該處潛水,也有告知黃男、邱男2人關於放棄聲明書以及責任豁免書所載內容,並無過失等語。沈辯稱,僅依楊男指示駕船,只就潛客在船上的安全負責,無法顧及潛客離船下水後之活動,且有守望、跟隨3人下潛後產生的氣泡,隨後因未見氣泡、浮力袋無從跟隨,僅能在附近海域守望,搜尋未果後也有致電安檢所求救,並無過失。

合議庭認為,楊男有潛水專業證照,以帶客從事潛水活動為業,沈男是遊艇船長與駕駛人,以載人從事潛水為業,均理應善盡相關注意義務,竟各因過失行為導致2人死亡,考量沈男違反多項注意義務,過失情節較楊男重,兩人均否認犯行,迄今未賠償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楊男有期徒刑9月、沈男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屏東縣墾丁貓鼻頭外海4年前發生2名潛客失蹤,家屬對楊姓教練、沈姓遊艇船長提告,屏東地院認定,兩人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涉過失致死,判處楊姓教練9個月、遊艇船長沈男1年8月,全案可上訴。圖為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屏東縣墾丁貓鼻頭外海4年前發生2名潛客失蹤,家屬對楊姓教練、沈姓遊艇船長提告,屏東地院認定,兩人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涉過失致死,判處楊姓教練9個月、遊艇船長沈男1年8月,全案可上訴。圖為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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