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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地違規接不同單位兩案罰單 警:民眾分不同案檢舉
台中市賴姓市民日前開車被舉發違規,但同一件事、同一時地卻有兩個單位告發,還讓他一次收到兩張不同違規項目的罰單,認為實在不合理。市議員張芬郁接獲陳情,要求警方應由同一單位處理,統一違規見解減少誤解,也節省警方作業人力。
清水警分局交通組說,此為同一人檢舉同一車輛之不同的兩個違規行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並於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網站分2次檢舉。發生地點在沙鹿區,交通組承辦人員接獲檢舉案件後,分別交由不同員警予以舉發,並無認定標準不符之處。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連續狀態下,違規時間相隔未超過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只能舉發一次,賴姓市民被檢舉的兩項違規樣態不同,所以開出兩張罰單,若有疑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
張芬郁說,賴姓市民5月26日16時58分行經沙鹿區向上路七段與自強路175巷附近,被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分別開罰1200元和900元。
賴姓市民主張,兩張罰單違規的時間地點都相同,開罰的單位卻分別是「交通警察大隊清水分隊沙鹿小隊」和「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令人質疑不同單位的警員認定的標準不一,才會出現一個罰他不打方向燈,一個罰他未依車道行駛。
但是,違規的照片相當遠,無法判定他是否打方向燈,而向上路七段多線道,路面相當寬,和一般車道相仿,也未標示機車優先行駛或機車專用,違規的法條適用也有問題。
張芬郁說,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件數每年增加,能理解清水警分局工作量相當大,但同一時違規行為,卻由不同單位開罰,難免認為警員各吹各的調見解不同。因此,她認為同一車輛在相同時地被檢舉不同違規行為時,應由同一單位處理,統一違規見解才能減少誤解,也節省警方作業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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