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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瑞芳海邊全裸拍寫真 騎士錄影還「放大」...被抓掰是拍浪花
吳姓騎士在海邊看到廖姓女子全裸拍藝術照,他拿手機錄影,還放大廖女的畫面「特寫」,再LINE給友人。廖女提告,基隆地院審理時,吳辯是在拍風景和浪花,法官不採,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吳和檢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但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3萬元,並須參加2場法治教育。
吳2022年9月16日下午2點多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指標82公里處,看見廖姓女子全裸站在路旁的沙灘,攝影團隊則在身旁取景拍照。吳把車停在路旁,拿出手機拍攝廖女全裸影片,廖女發現吳在攝影,以手勢示警他別再拍攝。吳事後將拍攝到的影片傳送給友人。
新北市警瑞芳分局接獲廖女報案,通知吳到案說明,基隆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吳辯稱當天只有拍浪況,也沒有把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否認本案影片是他拍攝。但影片顯示鏡頭對準廖女,且將畫面放大,警詢時吳交代不清楚,還說當時是在拍攝釣客,所以有放大。
基隆地院認為吳坦承有對準被害人拍攝並拉近鏡頭,辯稱拍攝浪花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影片雖是在公開場所拍攝,但清楚呈現廖女臉部及全裸身體特徵,具個人資料識別性,屬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判刑3月。
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和吳都上訴,檢方認為基院量刑過輕。高院認為一審量刑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不過高院認為吳拍攝時間不長,且只傳給1名友人,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在網路上散布,應屬「一時失慮」,參酌吳有恐慌症的身心症狀、未和解等情形,認為他應該知道警惕,因此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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