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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同學會後和嫂子暗通款曲 9年歡愛逾180次判賠45萬元
張姓警員與妻子結婚16年,沒想到妻子的外遇對象竟是自己警校同窗好友盧男,因為在一次同學會後獲得聯繫方式,兩人9年多來一直暗通款曲,交往期間出軌180餘次,法院認定盧男侵害張男配偶權,須賠45萬元。
基隆地方法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妻子民國97年結婚,育有2小孩,112年時,經由子女告知,才發現他的警校同窗好友盧男,100年警校同學會聚餐結識他妻子並取得聯繫方式後,明知婚姻關係存續中,自103年1月起至112年2月期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程度之男女交往關係,持續長達9年又1個月。
判決書說,這期間,盧男與張妻常透過即時通訊應用軟體Skype互訴情意,盧男每個月與張妻私會,多在住所或旅館、旅店為性交等親密肢體接觸行為,並於性行為時以手機拍攝錄影留念。
張妻自陳每年約與盧男性交行為約20次,交往期間性交行為及親密肢體交流共180餘次,盧男曾要求她和張男離婚。張男指控,盧男侵害配偶關係,使他精神痛苦不已,請求慰撫金200萬元。
盧男坦承,自103年1月至112年2月期間,與張妻發生性行為及交往。但他向法官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後,實務上已有判決認為憲法保護「個人之性自主權」更優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制度,個人不因結婚而喪失其「性自主權」,認為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性交,並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不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盧男與張妻的行為,已對張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造成嚴重的侵害,盧男至今仍未對張男有隻字片語道歉,沒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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