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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大生在校偷拍10歲女童如廁...下場慘了
台中市陳姓男子是某私立大學學生,去年8月間,在學校的女廁內,涉嫌以手機偷拍一名10歲女童如廁的過程,後來女童發現後告知家屬報警。警方循線查緝到陳男,當場查扣陳男使用的手機,以及在手機內竊錄的女童如廁影片。一審近日審結,認定陳已坦認犯行,雖有與家屬和解,但法定刑已超過2年,不宜宣告緩刑,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8月4日,明知10歲女童是未滿12歲的兒童,仍在台中市某私立大學的校舍2樓女廁內,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從廁所下方空隙,延伸到隔壁廁所的方式,偷拍女童如廁。
女童發現後告知家長,家長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循線查到涉案陳男,當場扣到陳使用的手機,也在手機內發現陳男偷拍女童如廁的影片。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認涉案,也與家屬達成調解,且犯行時年僅21歲,攝錄過程沒有使用暴力手段,惡性、犯罪情節,與暴力毆打、強迫拍攝性影像的手段,有重大差異。
一審審酌,此案陳男犯行有情輕法重情事,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但因法定刑已超過2年,不符合緩刑條件,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3年6月,仍可上訴。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特別加以保護之觀點而言,以前述隱匿而不告知方式偷拍或竊錄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顯然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就結果而言,無異壓抑兒童及少年意願,而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結果,應認屬本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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