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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師與國男生畸戀 涉性侵、猥褻判刑
嘉義一名國中女導師因與擔任班長少男互動密切,萌生愛意而交往,女師因而與少男發生性行為,雙方後來分手,仍透過通訊軟體聯絡,案經少男母親查覺訊息內容而曝光;女師被嘉義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的男子為性交、猥褻罪判刑。
判決書表示,女老師自2021年9月起擔任班級導師及國文科任老師,少男擔任班長及國文小老師,女師為求教學、管理班級事務更為順利,長時間依賴少男的協助,未克制情愫,而對少男滋長愛苗,在2022年12月起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今年在某公廁哺乳室、教師辦公室、教室等涉嫌對少男口交、猥褻等共3次性行為,1次猥褻。2人在今年3月初分手後,女師仍持續使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少男,經少男母親發現之前對話訊息後向校方反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調查並通報處理,案經嘉義縣警方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被告從事教職約10年,明知少年心智發育及性自主決定意思還沒有成熟,竟為求教學、管理班級事務更為順利,長時間依賴少男的協助,未克制情愫,對少男滋長愛苗,而有性交及猥褻行為,已違反教師倫理,影響少男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但全程都未以強暴及脅迫的方式壓制少男自主決定權,不法情節相對較輕。
法官審酌,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已和解,今年6月離職,因本案犯罪紀錄,未來將難以再任教職,接受心理諮商並至醫院精神科就診持續服藥治療,足見付出相當沉痛的代價。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1年6月徒刑,應執行1年8月,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又對未滿14歲的男子為猥褻行為,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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