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夥友台中夜店撿屍上摩鐵…1性侵1舔胸 用這招判免關
台中市曾姓建築師、藍姓購物中心員工,前年間在夜店發現一名女子泥醉,二人趁隙將女子載往汽車旅館,由曾先性侵女子,藍接續舔拭女子胸部猥褻,女子後經友人以手機定位才發現,一審認二人已與女子達成調解,判二人緩刑。檢方上訴後,二審仍維持緩刑宣告。
判決指出,一名妙齡女子在前年5月間與陳姓友人等人,前往KTV唱歌後,再往夜店喝酒,期間陳稱要去上廁所,獨留女子在夜店內一處角落,當時曾姓建築師、藍姓購物中心員工發現後,將女子帶離夜店。
曾等二人先將女子帶往另家夜店外的露天沙發區,接著再叫計程車,將女子載往一家汽車旅館,曾在房內將女子脫光後,性侵得逞,隨後替女子洗澡,清洗精液,再將女子帶回床上。藍見女子仍泥醉,以舌頭親吻女子胸部方式猥褻。
女子友人發現女子不見蹤影,除了報警外,還利用手機定位,以及不斷撥打手機方式,試圖尋找女子下落,最後女子醒來,告知友人所在地,也發現自己遭人性侵。
曾、藍分別被依乘機性交、乘機猥褻等罪,移送法辦,二人雖在檢警訊問時,企圖卸責,但台中地院審理時,二人都承認涉案,也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給付賠償。
一審審酌,二人因一時未能克制性慾,犯下此案,犯後能坦承犯行,賠償損失,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符合緩刑條件,因此判曾2年徒刑、緩刑5年、16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三場;另判藍10月徒刑,緩刑3年、8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兩場,二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認為二人隨機在夜店內挑選被害女子犯案,造成人心惶惶,對治安影響甚巨,法院除聽取被害人意見之外,仍須維護社會正義,以免輕縱,請求二審量處妥適之刑。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已綜合審酌一切情狀,也說明二人符合給予緩刑的理由,沒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也無濫權狀況,原判決適法,檢方指摘原判決有違誤不可採,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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