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不甘分手2度捏造被性侵 檢依誣告罪起訴
吳姓女子與黃姓人夫在桃市龜山區南上路租屋同居,前年農曆春節過後,房東發現黃男金屋藏嬌拒租,且吳黃2人疑感情生變,竟於當年3月9日前,二度報警提告遭黃男性侵,案經桃園地檢署偵結不起訴處分、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無罪後,黃男反控吳女,桃園地檢署日前偵結,將吳女依誣告罪起訴。
起訴指出,新北市41歲吳姓女子與開設公司的黃姓人夫搞外遇,當時2人在桃市龜山區共築愛巢,前年農曆春節過後,黃男較少返回同居處,吳女經常以微信找人未果,竟於前年3月1日晚間8點多、3月9日凌晨2點多,二度分別前往桃市龜山警分局偵查隊及大林派出所報案,先後捏造2月16日晚間、2月18日中午12點40分遭黃男在同居處性侵,並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桃檢前年4月21日開庭偵訊時,吳女針對2月16日晚間遭性侵一案,自己坦承其實並不是強制性交,同時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檢方將黃男做出不起訴處分,案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至於吳女提告2月28日中午也曾遭黃男性侵,根據雙方微信對話,吳女於3月1日下午連連遭黃男取消語音通話、拒絕接聽後,當天深夜又傳訊息指述「昨天你又強行跟我發生性關係今天就不回了是嗎」,黃男則以「到底是誰在客廳又親又吻的磨蹭?」回應來駁斥吳女,據此證明吳女指控遭性侵一事的指述不實,經桃園地院判決無罪後,黃反控吳。
檢方依據吳、黃雙方於前年2月16、17日微信通聯紀錄顯示,吳女自16日上午起就一直傳訊「老公你在哪」、「我想要你陪我說」、「一般公司行號都是2月16日開工…別把自己用得太累」,直到晚間10點多還傳訊找人「我有泡一杯茶留給你喔」,黃男則遲至17日凌晨才回「打牌沒有要回去喔」,間接證明黃並無回到同居處,性侵指述不實。
檢察官認為,再根據雙方於同年2月27至3月1日微信對話紀錄,可知吳女27日獲悉房東要收回房屋直到3月1日上午均正常與黃男討論是否另租他處或購買法拍屋;又吳女同日下午遭黃男取消、拒絕語音通話前,絲毫未提及遭黃男性侵或毆打,也沒有憤怒、責備之意,甚至遭性侵「案發」後2小時的晚間6點34分還傳訊誇自己姿色身材、善體人意、願安分當小三,誇讚黃男、揶揄房東能力不足無法享齊人之福等簡訊,與常人遭性侵的反應不同,吳女28日遭性侵一事同樣指述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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