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聊天偷錄女網友裸露影像 不滿另結新歡散布遭判刑
劉姓男子在網路遊戲結識一名女網友,在和她視訊聊天時,竊錄女網友裸露畫面,因不滿後來她另結新歡,利用通訊軟體LINE將影片傳送給一名友人及一名女網友的前男友觀覽。法官依違反個資、妨害秘密罪等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因只散布少數人,不另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11年6月間某時許,劉男與A女視訊聊天時,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犯意,在A女不知情情況下,利用手機側錄她裸露影片。
判決說,劉男得知A女已另結新歡而心生不滿,同年10月11日,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影片接續傳送給其一名友人、一名A女前男友觀覽。
法官審理後判決,劉男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3月;散布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4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指出,劉男將影像傳送特定多數人,符合刑法「散布」行為,但僅將影片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不另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官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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