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違法採尿 法院認侵害人權...女毒蟲暫不用觀勒
台中第三分局持拘票逮捕黃姓女子,檢方以她吸食安非他命聲請送觀察勒戒,台中地院卻發現,警方對黃女採尿前沒向檢察官聲請許可就直接採驗,黃女當時也說「是警察叫我尿尿」並拒簽調查筆錄,顯非出於自願,法院認定警方侵害基本人權,排除尿液證據力後駁回檢方聲請,可抗告。
台中地檢聲請指出,黃女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方2023年8月1日下午2點多持檢察官核發的拘票到她住處逮人,並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法聲請裁定黃女送勒戒所觀察、勒戒。
台中地院查,本案雖是檢警拘提、逮捕到案,但黃女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所定的「應受尿液採驗人」,警察機關不得依前述規定對她採尿。
法院說,黃涉嫌吸毒時間是2023年8月1日下午2點被警方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是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公告後所犯,依該判決內容,警察若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若情況急迫先採尿需於24小時內向檢察官陳報。
法院發現,台中第三分局沒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也未於採尿後24小時陳報,就由警員直接對黃女採尿,程序違法。
法院再視警詢筆錄,發現警方問「警方經你同意後,對你實施尿液採驗...」,黃女答「是警察叫我尿尿,因為有發現吸食器」並拒絕簽署調查筆錄,加上無證據顯示警員採尿時,是出於黃女自願性同意所排放,可見本件採尿過程也不符合自願性同意採尿要件。
中院認定,警方對黃女採尿,除違反法定程序,也不符合自願性採尿要件,警方侵害黃女身體自主、隱私權甚大,應禁止使用採得尿液等證據,以預防偵查人員將來再次違法取得,衡量人權、公共利益等,排除黃女尿液證據力後,駁回檢方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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