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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街頭砍人 男子持刀至派出所自首 殺人未遂判刑4年
新北市三重區去年4月發生街頭砍人事件,陳姓男子持西瓜刀當街砍傷黃姓男子後,隨即攜械至派出所自首,新北地院日前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三重警方去年4月11日晚上9時許獲報,三重區龍門路上有人當街亮刀砍人,警網趕抵只剩受傷的30歲黃姓男子在場,黃男表示,當時步行離開餐廳,橫越馬路前往龍門路開車,突遭人持刀砍殺,逞凶男子行凶後立即騎機車逃逸。
正當警方協助黃男就醫並調閱監視器展開調查之際,涉持西瓜刀逞凶的21歲陳姓男子,於發後半小時,攜帶刀械至三重警分局光明派出所自首,為警方當場逮捕。
陳男到案後辯稱,案發前一周,曾在台北市環河北路與人發生行車糾紛,案發當晚到三重區找朋友,在街頭巧遇黃男,誤認黃即為發生行車糾紛另一方,一時氣憤持西瓜刀砍人,只是要給黃男一個教訓,不是要置他於死地,並無殺人故意,因犯案後自覺逃不掉,便馬上騎機車到派出所自首。
陳男辯詞不為法院採信,法官認為依陳男持刀砍刺部位、黃男所受傷勢等情綜合以觀,足認陳男主觀上應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犯行,日前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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