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議員涉走私安毒 運毒船長判無期定讞
東港籍漁船「漁百財9號」漁船船長莊啟義,受前民進黨雲林縣議員顏旭懋出資指示走私約623公斤安非他命。一、二審均判處莊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東港籍漁船「祥勇6號」船東陳耀華和「漁百財9號」船長莊啟義,民國110年12月間經中間人黃志生引介,與有意走私安非他命的前雲林縣議員顏旭懋合夥,共謀以顏旭懋出資、陳耀華提供漁船運輸、莊啟義開船方式走私毒品。
顏旭懋於110年4月至5月間,指示莊啟義開船前往東沙島東南海域,向不明船隻取得總重約623公斤安非他命,隨後返回台灣,由屏東縣鹽埔漁港運毒入境。
莊啟義把船停泊於漁港時,由洪凱祥、郭冠廷、粘元傑駕車,把一部分毒品交給陳俊嘉、涂宏德,並由陳、涂把毒品藏在倉庫,至於剩下毒品由陳俊嘉協助藏匿;檢警循線查獲莊啟義等人,並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偵查起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莊啟義等人否認犯行,檢警過濾扣案卷證,才查到出資者為顏旭懋,且貪圖鉅額利益,罔顧巨量毒品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的衝擊,至今尚有大量毒品未遭查獲。
一審依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莊啟義、陳耀華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志生6年2月,洪凱祥11年6月,郭冠廷、粘元傑均10年,陳俊嘉13年6月,涂宏德7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莊啟義上訴後改口坦承犯行,但考量他位於本案核心位置,所走私入境毒品數量龐大,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國民健康甚鉅,應當最高度之非難,仍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兼衡家庭、經濟、偵審供述等量刑因子,撤銷原判,減輕改判陳耀華17年6月,陳俊嘉12年,粘元傑9年;加重改判洪凱祥12年6月,郭冠廷11年6月,涂宏德7年6月,黃志生則維持一審刑度。
全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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