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2警判死定讞遲未槍決 71歲最老死囚王信福釋憲結果出爐

死囚沈鴻霖、王信福等人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第3款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認為條文是刑事訴訟上為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致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條文合憲。

159條之3第1款、第3款分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等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

憲法法庭認為,法院於適用條文時,除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外,並應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的防禦權補償,使被告於訴訟程序整體而言,仍享有充分防禦權保障;且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的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使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與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保障間獲平衡。在此範圍內,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合憲。

原因案件主案聲請人為黃峯清,他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高等法院判他15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2011駁回他上訴確定,但黃主張指控他販毒的楊姓男子在製作警詢筆錄時並未錄音,且審理時都沒有傳楊作證,認為判決違法。除黃案外,犯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的沈鴻霖、殺人的王信福(71歲)、製造安非他命的郭哲男、販賣海洛因的賴瑞祥等4人也都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黃也就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錄音」聲請法規範審查,但憲法法庭駁回。

1990年8月,嘉義市「船長卡拉OK」裡2名下班警察被槍殺,槍手陳榮傑遭判死刑槍決,在場被認定是主謀的王信福逃亡大陸十多年,後持假護照和台胞證返台被捕,被判死刑定讞。台灣廢死聯盟等團體2021年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力主為他平冤。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本判決是第二次憲法法庭就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所為的憲法審查,第一次是釋字第789號解釋針對2005年2月5日修正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現為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就「性侵害被害人之審判外陳述」所為的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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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福被控於1990年殺死2名警員,遭處死刑,他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王信福被控於1990年殺死2名警員,遭處死刑,他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刑事訴訟 憲法法庭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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