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精神異常」也沒用 宜蘭美工刀隨機殺人被判刑10年
宜蘭44歲劉姓男子去年6月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父親吵架心情鬱悶,竟持美工刀在蘇澳一帶隨機殺人,使2人受傷,遭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辯護律師稱,劉男行兇時精神異常,符合減刑條件;法院認為劉男未服毒時精神正常,仍執意施用,不適用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劉男曾因吸毒等前科入獄,去年2月間服刑完畢出獄。他先前施用安非他命後會出現精神異常,醫師也囑咐勿再施用,仍持續吸毒;去年6月18日,劉與父親吵架,心情鬱悶騎車外出,騎到國道5號橋下情緒潰堤,竟取出車前箱的鐵工美工刀,沿途隨機殺人。
劉男晚上9時41分,先在縣道191尾隨蔡姓機車騎士,趁蔡等紅燈時,用美工刀攻擊其後頸,造成15公分長淺撕裂傷,離去後用工作用手套擦拭刀上血跡,將手套丟棄,仍無法平復心情;9時49分許,劉男騎經余姓被害人家門前,趁他講電話之際,上前又是一刀,傷口長達25公分且大量出血,隨後揚長而去。
2位被害人送醫後,幸未有大礙;警方循監視器影像以車追人,鎖定劉男,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宜檢當晚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反覆實施殺人罪之虞,向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從去年10月到今年4月延押數次。
劉男坦承行兇,但不認殺人,稱自己只是傷害,沒有殺人意圖;劉男律師也辯稱,他長年有精神疾病,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減輕其刑。
合議庭考量,劉男攻擊被害人頸部、甚至導致大量出血等狀況,完全有致死之虞,豈可謂「無殺人意圖」;劉男吸毒時雖有精神異常,但未吸毒時一切正常,也知道吸毒後可能犯罪,明明應注意自己的身心狀況避免服毒,仍執意如此,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條件。
法院認為劉男犯罪手段兇殘,犯案後逃避掩飾,接受偵訊時避重就輕,也未與被害人道歉或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2起殺人未遂共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可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