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師懲戒辦法上路 基層憂「辦小不辦大」
衛福部社工司本周公布「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未來取得社工師執照的社工師,若被依母法第17條規定,送至懲戒委員會審議後,最重恐被撤照。該辦法規定,懲戒委員是由地方社會局聘僱,基層對懲戒公平性提出擔憂,並質疑懲戒辦法恐會步上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辦小不辦大」後塵。
「倫理懲戒不能大小眼。」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表示,工會日前就像衛福部反映,此舉恐造成私相授受的情況,建議所有懲戒由中央聘任委員執行,但意見未被採納。制度訂定後是否能夠落實,且在審議過程中,對基層社工、機構主管一事同仁,不要遇到主管、有背景者就轉彎,仍有待觀察。
郭志南說,工會近期接獲社工投訴,靖娟基金會未依照政府2020年頒布之社工新制發給社工人員1.5個月年終獎金,僅依考績發給1.3個月,且在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均出現類似狀況。工會11月29日北上向衛福部次長李麗芬反應,既然懲戒新制12月上路,應將名列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首位的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以損及社工權益理由送至懲戒委員會,但至今未獲正面回應。
社工司副司長楊雅嵐表示,懲戒辦法訂定係為讓程序更具體,避免工會擔憂懲戒不公的疑慮;懲戒委員會委員組成,依法須有法學、社會人士等多元身份背景,此設計與其他專業人員懲戒委員會設置一致。移送懲戒的條件,係依照「社工師法」第17條規定,違反倫理準則或業務重大過失等,才由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靖娟事件主管機關為衛福部社家署,署長簡慧娟表示,該案本質是「認知落差」,基金會是透過採購法與地方政府簽訂契約,承接社福案件,依高雄市政府提供之條約內容,確實規定發給年終獎金1至1.5個月。為避免爭議,已請基金會請領經費,把差額補足。另基金會發給社工的年終經費為實報實銷,故未出現溢領款項,且經查除前文所述三縣市外,該機構承接中央政府標案時,均依中央規定發給社工人員年終獎金1.5個月;至於是否移送懲戒,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定奪。
「我們確實有不盡完美之處,但對於指控感到難過。」林月琴指出,基金會與地方政府簽訂合約後,依合約規定發給年終獎金,中央雖有最高年終獎金1.5個月的規定,但基金會與地方政府簽訂契約,是以考績為依歸,最低1個月。她強調,基金會未有違法情事,差額也並非放入口袋,已全數繳回地方政府,不解為何需被懲戒。感謝工會為社工權益發聲,未來任職立委在政治上願受高規格檢驗,但希望各界別因政治因素,抹煞基金會對保護兒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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