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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9月上路 衛福部:苯巴比妥、氯二氮平納管12月實施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讓苯巴比妥等藥品安全性議題浮上枱面。行政院9月12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將苯巴比妥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納為第四級管制藥品管理。衛福部食藥署表示,考量業者須盤點存量等緩衝時間,原訂9月上路,改於12月1日正式生效納管;未來此類藥品非完全禁用,而是成為醫師處方用藥。
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表示,這二項藥品在民國90年即排除藥品排除管制藥品列管,但法務部仍將其視為毒品管制,若醫療端未妥善管理,出現醫療以外用途,恐流入市面成為毒品,故修法將之納管,以利追蹤藥品流向。管制生效後,將成為醫師處方用藥,並非完全禁用。
陳慧芳也說,納管前,業者須結算存量,並建立簿冊管理,故在公告後,給予業者緩衝時間至12月1日止。下游的藥局、醫療機構、製藥廠等機構業者中,使用到是類藥品者共2950家,有管制藥品登記証者共2081家,剩餘869家業者,也應在緩衝時間內完成管制藥品登記証辦理。
她提醒,納管後,業者除須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証,也應在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應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另外,陳惠芳說,管制藥品標籤及外盒也要進行變更,加貼或印刷「管4」字體,並以六角形外框呈現。依藥事法規定,業者應於六個月內回收市售品,送縣市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管制標籤規範對象是藥局及藥商等,不包括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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