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電子簽章法 催動數位經濟

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完成修法後,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不僅可促進數位經濟產業發展,大幅提升跨國電子商務的便利性,也可應用在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

所謂「電子簽章」,是指依附在電子文件上,能透過加密技術和各項簽署記錄等識別簽署者身分、確保文件完整的數位技術,並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以內政部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工商憑證簽署電子文件。

而若只是單純用手機、平板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把簽名存成圖片使用,這樣的簽名可被輕易偽造,收件人亦無法辨識是否真的為本人簽署,也可能會有和文件分離的風險,因此並不屬於電子簽章法所定義的電子簽章。

隨著全球數位轉型浪潮,現今網路環境較立法當時更為普及,生活與工作型態逐漸轉變,政府與企業的數位應用服務推陳出新,帶動電子簽章使用需求,逾20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迫切需要修訂,以因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數位部自2022年8月成立以來積極研議修法,2023年6月至8月預告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

此次修法共六大重點,第一、明確區分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第二、使用數位簽章會有推定本人親自簽名效果;第三、明訂電子簽章跟電子文件與實體簽章跟文件,具有同等效果;第四、調整相對人同意要件;第五、讓各部會將來能適用電子簽章法 ,公部門如果要讓特定業務排除適用,要在三年內立法,等於有落日條款;第六、簽訂技術對接原則,作為許可國外憑證要件。

現有的內政部自然人憑證和工商憑證,都是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在修法後用於簽署電子文件,依法即屬於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的法律效力,應用範圍將更加廣泛。

舉例來說,兩間公司的文件可以在網路上完成「用印」,報價單不再需要趕時間互相快遞。又例如民眾與政府、銀行往來時,不必在許多文件上實體簽名簽到手痠,一樣可以透過電子文件,快速完成線上簽署。

在國際應用方面,未來只要雙方的憑證技術互通、安全條件相當,我國法院便可承認電子文件效力,像是國際知名的Acrobat Sign、DocuSign或者是我國的臺網認證TWCA電子文件簽驗服務、中華電信快意簽A+Sign、點點簽DottedSign,都可獲得相同效益。諸如簽訂跨國契約、旅外國民文件往來等,都不需再經過多次郵寄簽名蓋章,只要線上簽署便可完成,省時又省力。

(數位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林俊秀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內政部 數位部 自然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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