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出文件證明 可核實計稅
財政部日前公布調整房地交易舊制課稅的豪宅門檻,引發討論。財政部官員表示,這僅是設算標準,若納稅人能夠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仍是直接以「賣價減成本」核實課稅,實際賺多少、就以實際數計入所得,不會多課或少課。
只有當漏報、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國稅局也查不到相關交易資料時,才會需要透過部頒標準來推計所得。
財政部日前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僅適用於按房地交易舊制課稅案件,如2014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去年度交易,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若無法提出成本證明文件等資料,才會用來推計所得。
每年財政部所頒布的舊制所得計算標準,大致分為豪宅與非豪宅,若被歸類為豪宅,由於舊制土地不課稅,必須先算出屬於房屋部分的「成交價」,再按17%來推計所得;非豪宅則是按「房屋現值」乘以一定比率。
而此次調降豪宅門檻、擴大適用範圍,財政部表示,目的是希望能夠讓設算出來的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課到該課的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台北市交易適用舊制課稅房地,成交價6,000萬元(其中屬房屋部分共1,800萬元),房屋現值為540萬元。假設是在2022年交易,成交價未達豪宅門檻,是以一般房屋的推計規定來計稅,2022年北市的推計標準為房屋現值(540萬元)的44%,計算出所得為237.6萬元。
假設是在2023年交易,成交價達到豪宅門檻,則以房屋成交價1,800萬元乘以推計標準17%,算出306萬元計入所得課稅。這種情況下,確實可能較前一年加稅。
但假設甲君能夠提出原始成本費用,或國稅局能夠查到實際交易狀況,在課稅時將不會動用到前述的推計標準,而是實際賺多少、就以實際數計稅。官員表示,推計標準的調整對納稅人影響因個案而異,但只要國稅局查得到實際數,一律都是以實際數來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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