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團體協約 六點注意
勞動部近日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示六大注意事項,讓公司與工會訂定團體協約時可以參考、縮短協商時間。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針對影響團體協約條款效力相關問題,提出六大注意事項:一、履行義務的對象及履行方式應具體明確;二、條款用語宜與勞動法令用語一致;三、相同類型之條文應約定於同一章節。
四、援引事業單位內部現行規章辦法除應載明版本及版本制定日期,並應列為附件;團協內容應配合最新法律修正;五、應避免全部引用勞動法令條文等;六、提醒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中也要約定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或管轄法院,例如可採取仲裁方式解決。
勞動部強調,「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經邀集工會、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編訂完成,並彙整過去勞資雙方曾簽訂的團體協約,篩選優於法令或有利提升勞工權益等條款,分別以「引言條款」、「工資、津貼、獎金等」、「調薪、利潤分享、員工酬勞、員工持股信託等」、「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等」、「人事獎懲與調動、員工申訴等」等八大類例示條款,讓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約條文擬定時可以找到類似條文的參考。勞動部建議勞資雙方撰擬團體協約,條款用語最好和勞動法令用語一致、時常更新法律修正等,讓協約更具法律效力。
勞動部提醒,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可達到強化事業單位營運效能、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優化雇主與工會間勞資關係效益,歡迎勞資雙方到勞動部網站下載「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參考。勞動部後續將持續滾動式更新注意事項,適時增補相關條款內容,以提供勞資雙方團體協商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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