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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說謊的權利引爭議 林志潔今天重新解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辦「國會改革」公聽會。陽明交大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在前一場公聽會中,一句我國法律上被告可保持緘默,可以「說謊」引發藍委批評。林志潔今天表示,她上周是想確保一般人民權利,而且在「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欠缺自律的情形下,要對不配合的民眾課予藐視國會罪,有正當性問題。
林志潔在今天公聽會發言時,開口就對「說謊的權利」進行解釋。林志潔說,在上周公聽會時,提到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確實提到立法院有監督行政機關需要,可作文件調閱以外的調查,能要求人民來協助與幫忙,但從私部門觀點來看,討論擴大調查權後,一般人民、私法人團體企業如果不配合,會被定為藐視國會罪,是否違反程序、牴觸憲法?林志潔強調是特別以刑法中關於被告、證人的權利來說明,提到的都是確保一般人民權利。
林志潔表示,國會調查權擴大,人民也應享有不自證己罪,甚至可以拒絕陳述,被告即使說謊、煙滅證據,也不應被加諸藐視司法罪。
林志潔指出,立委享有國會言論免責權,但不代表今天行使所有職權,都能豁免於一般法律責任。目前立委行為法,欠缺自律規範,在這樣的情形下,對於不配合的人民課予藐視國會罪,在程序正當性是有問題的。林志潔還慶幸現在設備發達,發言都有錄音錄影,否則自己將百口莫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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