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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職能治療師可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行業務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在此次修法前,職能治療師法需醫囑才可執行長照、社區服務項目,否則恐觸法,因此朝野多呼籲放寬,此次修法後,「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明定放寬,讓職能治療師可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行業務。
此外此次修法也明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的修法提案說明指出,「職能治療師法」制定後,「職能治療師業務範圍」至今二十餘年間,並無實質修正或調整,但隨著社會變遷、多數民眾對於自身健康之關注亦不再只侷限於疾病的治療,且也有各類法規涵蓋職能治療師的專業角色。
吳玉琴提案說明也指出,能治療師的專業發揮場域,不再只侷限於醫療機構中,也不再只侷限於疾病治療,因此此次修法令職能治療師得以符合社會所需執行其專業業務,藉此提升民眾獲得職能治療服務可近性,促進民眾健康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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