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許審計部設發言人 監察院:可受公評
監察院今天表示,審計部提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監察院院會中院長陳菊表達尊重審計部獨立行使職權,但針對外界對審計部提出決算審核意見有不同解讀,如有誤認,期許審計部設發言人,就職權性質及報告意旨,予以明確表達適度澄清,方不致引起社會大眾誤解。
監察委員亦有表達相同意見,建議審計部宜就外界錯誤解讀,或斷章取義部分,設發言人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予即時澄清。相關發言紀錄皆有所載,公布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可受公評。
監察院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款規定,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應列席院會。同規則第3條第3款規定,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應提出院會審議。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事項依法為院會處理事項,審計權為憲定監察職權。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依據決算法、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議審計部提出決算審核報告,係屬法定職權,與審計人員法定獨立職權,並無扞格,各界應予尊重。
監察院指出,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規定,審計部針對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績效,有無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各機關人員有無涉及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及查處各機關不為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案件,依法即應報監察院處理。又依據審計法第34條規定,審計部應將決算審核意見送陳監察院審議。監察院依據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監察院審議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由各常設委員會審議。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審計部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論審計部依據審計法陳報監察院之案件,或依據審計法、決算法將決算審核報告送監察院審議,均屬適法職權之行使,各界應予尊重。
監察院說,陳菊恪遵憲法分際,院會中一再重申對於審計獨立行使職權尊重,沒有干涉或影響審計職權情事,希望各界尊重監察院與審計部職權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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