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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檢察官偵辦「張靜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監察委員王美玉、郭文東今天表示,台東地檢署偵辦律師張靜涉嫌妨害秘密罪,檢察官對律師事務所發動搜索,並扣押律師事務所內電腦等物品,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與偵查真實發現如何平衡,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但傳喚、拘提張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司獄委員會昨天通過該案調查報告指出,台東地檢署偵辦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罪,檢察官聲請羈押,但台東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未以「被告」身分傳喚而拘提張靜,本案檢察官核發傳票、拘票不合法定程序而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71條雖未強制規定必須於傳票上記載身分別,但被告身分的註記是涉及被告諸多重要權利及程序正當問題,不可因警詢時警察以被告身分詢問,或偵查中檢察官有為被告權利之告知,即可謂傳票中不需記載被傳喚人之身分。
監委表示,因現行傳喚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均使用刑事傳票,應於現行傳票欄位記明被傳喚人身分或傳票例稿予以修正,於例稿格式欄位載明「被告」2字,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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