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難獲國賠?政院:修法後以「境外人士」請求
行政院日前發函通令,中國大陸人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恐導致大陸人民在台受害,而難獲國賠。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說,未來國賠法修法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來台騎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擊死亡,錢男家屬訴請國家賠償。法院函詢法務部、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因此一審、二審判賠新台幣463萬多元。
行政院5月25日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針對5月25日的「停止適用」通令,林子倫今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過去因為部分機關30年前的解釋函、已不符時宜,亦與現行法律規定有所違背;因此,陸委會重新檢視相關內容,讓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能更符合法規與現況,避免持續造成不必要困擾,也避免民眾及國際誤解。
至於日後大陸人民在台受害申請國賠的解套方式,林子倫說,後續國賠法修法部分,因現行國賠法與現代人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對於在台灣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根據行政院會110年9月2日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說明,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任何權利被侵害之人受到合理及平等之對待,爰原第15條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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