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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書審調高到30萬 申請延為3個月
花蓮地震造成災民財物損失,財政部昨表示,今年「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書面審核金額」,從15萬調高至30萬元。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若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以書面審核,不必再派員實地勘查。
此外,只要是北區國稅局轄區,包括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的民眾,申請災害損失受理期間將延長為3個月(自今年4月4日起算),方便民眾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國稅局官員說,這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是參考民國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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