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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愛了」到法院能是離婚的理由? 律師曝驚人答案:不會因此判決成立
「不愛了」可以成為丈夫離婚的理由?
提出離婚是自己的自由,協議離婚是雙方的自由,判決離婚是法官的「自由」
在法律訴訟實務中,有很多人以「不愛了」,當作起訴的理由,例如:
丈夫提告離婚「太太結婚後都不做晚餐,也不做家事,彼此都不說話,請求離婚」,也有「彼此個性不合,雙方目前已經沒有感情」...等等,像這一類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看起訴狀的內容以及證據,沒有看到外遇、家暴虐待...等等具體的事實,只是單純不愛了,所以找一些瑣事來提告。
在法律上,提出離婚是原告(丈夫)的自由,就算寫得未必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也是會受理的,但最後是否會離婚的關鍵點就在於
被告(太太)願不願意離婚了!
如果太太也不想繼續婚姻,那就在進行調解離婚程序中,雙方簽下同意離婚。
但如果太太不想離婚,通常做法:
1.要表達起訴內容並不構成離婚的事由(被告沒做錯)2.婚姻出問題是原告(丈夫)
3.被告有繼續婚姻的意願與事實
如果法官依照原告描述以及證據,依照「自由心證」認定不構成離婚事由,不會因為「一方不愛了」而判決離婚!
◎本文內容已獲 蘇家宏律師 授權,原文出處於此;未經同意禁止取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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