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軍營安全維護條例草案 未經許可拍營區將罰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第7條、16條、20條條文,因涉及民眾權益,委員會保留,草案交付院會二讀前,將就保留條文進行朝野協商。
委員會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第21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初審通過草案第19條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委員會初審通過草案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草案第10條第1項第3款,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遇有情況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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