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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反恐條例首案 反送中7人涉持炸彈遭起訴
港府律政司昨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訴七人在反送中運動中,涉及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行。案件昨在香港高等法院審訊,控方指涉案炸彈威力可達四百公尺半徑並藏鐵釘。
今次是港府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訴七名被告,但被告分別否認反恐條例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或「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
據控方陳詞,在二○一九年反送中運動中,港警說在「十二.八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後,在香港多處檢獲槍械和炸彈,七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下放炸彈等罪。控方指出,被告計畫在當日合法遊行期間,先引爆小炸彈引警員聚集,再引爆威力達四百公尺半徑的大炸彈,同時有槍手在對面馬路用長槍射警員。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指炸彈威力達四百公尺半徑,又以陪審團身處的法庭寬十三公尺為例,炸彈威力相當於可覆蓋卅個法庭。又說由於當日是合法遊行,除了合謀者外,其他參與遊行人士並不知悉計畫,而擬定炸彈威力覆蓋大樓、民宅和加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控方還在庭上展示涉案長槍、涉案炸彈分解後的照片。
控方又指涉案的「屠龍小隊」在二○一九年八月組成,九月與案中同謀吳智鴻一同到台灣作軍事訓練,庭上讀出吳智鴻與屠龍小隊成員的Telegram對話,顯示他們討論出發日期和細節。群組訊息又顯示他們一行相約在同年十一月,到西貢山上測試槍械和炸彈。控方還預告屠龍小隊的「領導」黃振強和槍手蘇緯軒,將會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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