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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剪邊側溝纜線亂象 擅自暫掛最高罰10萬元
公共道路側邊溝附掛纜線雜亂無章,苗栗縣政府擬修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明確規定不得擅自暫掛纜線,並要求出水高度以上等布設工法,違者最高可罰10萬元,希望解決纜線亂象。
苗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003年公布實施,部分條文不合時宜,縣府大翻修,草案最近出爐,將送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報備,新增業者未依規定擅自暫掛纜線,及附掛垂落等違規行為明定罰則。
縣府水利處指出,公共道路側邊溝,因纜線單位眾多,未經申請核准附掛,纜線雜亂甚至卡塑膠袋、枝葉等雜物,造成淹水罪魁禍首,並影響環境衛生之虞,但因很多廢纜,還有纜線單位不承認,以致下水道法難以開罰,縣府最後只能剪纜線處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有線廣播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在無共同管道、寬頻管道,得申請許可暫掛,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並遵守施工管理辦法。
至於施工管理辦法,回歸「苗栗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要求布設必須在出水高度以上,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底,均不得下垂等事項,且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5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水利處指出,業者未依規定擅自暫掛纜線,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提申請或拆除,得按次處罰,逾期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如果未依施工管理辦法,還可以罰1萬元至3萬元,情節重大影響排水,得廢止原許可,並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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