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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前市府80座天幕從臨時建築變成一般建築 議員批疑點多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今午在市政總質詢指出,前市府8年新建80座天幕,每座造價數千萬至數百萬元不等,雖受民眾歡迎,但最初是臨時建築最多使用12個月,且無需申請建築、雜項執照就可蓋,但前市府在去年10月選前,竟又修訂建築自治法規,將天幕認定為鋼構建築,只要經結構技師認定最低可使用8年,議員質疑,前市府是為天幕建築合法化解套,以後拿什麼理由取締違建?
舒翠玲表示,如果前市府一開始就依建築法第99條等法源,修訂地方建築自治條例,明確審查天幕建築物的規定,今天就不會產生這麼大的爭議,但前市府卻一再修改法規,明顯為天幕建築合法化解套,尤其是去年10月市長選舉前的修訂,等於把原本是臨時建築的天幕變成一般的建築,那民間建築是否也可如法泡製?
舒翠玲說,政府是否也可幫所有列管的違建解套? 還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因天幕一開始明顯就是游走法律邊緣,甚至違建成分居多,前市府一步一步為天幕解套,以後拿什麼理由取締違建?
舒翠玲說,天幕不只有違建合法化的疑慮,採用薄膜材質全國只有兩家,等於被少數壟斷,造價每坪6萬元至9萬多元不等,前市府合計約10億元興建,最大的天幕在龍岡大操場造價3000多萬元,如今有些天幕使用快滿8年,陸續要面對維修和安全鑑定,難道不能有更多的材質選擇,非用薄膜不可?市政府願意為天幕的安全背書嗎?
都發局長江南志回應坦言,天幕屬公共設施,最初確實是依照臨時建築管理,若屬臨時展演場館性質,可使用6個月及再延長半年,公共設施和民間建築層次不同,修訂建築自治法規用意在達到管理目的,天幕相關法規前市府已經完成修正,當初是建管單位為了幫助目的主管機訂出相關管理辦法時修訂法規,修訂的內容有報議會、內政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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