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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40歲身障男提告要爸養 父斥他假病:不能一直當啃老族
台中40歲簡姓男子領有身障手冊,主張自己沒工作能力,提告請求父親給付他每月1萬2838元扶養費,簡父反駁兒子已成年「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自己還曾被兒子趕出家門,痛批他未盡孝道根本裝病;法院查,簡不能證明自己無謀生能力,請求不合法,判處駁回,可上訴。
簡男聲請指出,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沒有工作住院治療中,生活無法維持,依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對父親請求扶養費1萬2838元。
簡父抗辯稱,兒子已經是40歲成年人,應對自己行為負責,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且兒子出獄後主使阿公阿嬤離婚訴訟,另外在雲林地院也對他請求支付長輩喪葬費用,兒子都有出庭精神正常。
簡父也說,自己已經退休每月靠勞保金度日,還要照顧87歲有罹癌、慢性病父親,另得支付因精神疾病住院20多年的弟弟費用,已經無力再照顧他人。並痛批兒子他不敬,還辱罵阿公,將他趕出家門、電話騷擾,長年未盡孝道,根本是假裝生病。
台中地院查,簡男需主張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扶養,簡雖提出身障手冊等,但都不足以證明他現為或未來屬無謀生能力之人。
法院也說,就算認定簡男吳無謀生能理,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關於扶養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之,簡也沒有舉證有和父親協議,認為簡請求爸爸給付扶養費,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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