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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大橋一審2名港務公司前經理無罪 地院判決理由曝光
2019年震驚全國的宜蘭南方澳大橋斷裂案,今天一審判決出爐,林、吳、陳、邊4名營造、監造公司人員犯過失致死罪,方、黃2名港務公司前經理獲判無罪;宜蘭地院指出,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定義中的公路,港務公司人員沒有檢修的義務,自然也無須對本案負責。
宜蘭地院判決,營造商負責人林男、營造商工地主任吳男、監造商陳男、吊索系統負責人邊男犯過失致死罪,林男處1年6月有期徒刑,其他3人處2年有期徒刑;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前經理方男、黃男過失致死部分無罪,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黃永勝指出,營造商並未依照設計圖施作吊索的防水系統,南方澳靠海潮濕多雨,吊索的鋼絞線、錨頭長年受到高沿海風雨雨水侵蝕,拉力大幅減少導致斷裂,林、吳、陳、邊4人應注意而未注意,事後均否認犯行也沒有賠償家屬,判決過失致死罪,並依各自狀況量刑。
至於2名港務公司前經理,黃永勝表示,南方澳大橋是港區道路,並不屬於「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當時台灣港務公司也無規定要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依2人的權限與職掌,難以認定他們有義務巡檢吊索系統鏽蝕部分,判決無罪。
台灣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表示,方、黃2人目前尚在港務公司任職,只不過已調到其他工程部門,不在蘇澳港營運處。目前尚未收到紙面公文,不方便具體表示意見,很高興自家員工獲判無罪。
宜蘭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依判決理由,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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