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園路燈處前處長詐特別費2萬 獲緩刑條件要付公庫50萬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前處長陳榮興被控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2萬元,依貪汙詐取公有財物罪起訴。陳審判中認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台北地院審理,今天判陳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榮興構成14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每罪各判刑1年10月,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課程8場次。
檢方指控,陳榮興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間,明知與家人聚餐、生日宴會、家庭祭祀等私人消費無關公務,卻持發票核銷特別費。
檢方調查,陳榮興分別在牛排館、義大利餐廳、日式豬排店、港式飲茶店等與家人餐敘並且外帶餐點,共計詐領2萬6907元的特別費。
檢察官起訴時認為,陳榮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審酌陳每次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建議法院分別減輕其刑,並沒收全部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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