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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男坡道偷拍女子裙底風光 法官這理由不予緩刑
高雄41歲複姓歐陽的男子去年5月3日下午,在左營區某大樓地下停車塲入口處遇見某女穿著短裙,獨自走在停車塲坡道上,看似無暇注意他,他竟用左手拉住她裙子,右手持手機伸進裙底,由下往上刻意拍攝隱私部位,對方當場要求刪除照片並報警;上周一,橋頭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他5月徒刑,不得緩刑。
判決書指出,他拍攝該女裙底下所遮蔽下體、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的性影像,客觀上,這些偷拍部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感,且事後因該女不想再見到對方,無意調解或談求償事宜。
橋頭簡易庭法官審酌,此男過去即有類似前科,如今再犯相同的罪,不宜輕縱;再者,他雖事後提出相關身心科就診證明書,但細查他第一次於去年12月22日看診,藥袋劑量僅14天分,且醫囑要求他持續追蹤並藥物治療,他卻直至今年3月26日,在法院函文通知下,才二度看診,案發迄今顯見他根本無心治療。
據知,此男為碩士學歷,從事業務工作,雖獨居,但仍須提供未成年小孩生活費及扶養父母費用;雖辯護人具狀請求給予緩刑,法官考量,他並未取得受害人和解寬恕,前科再犯還不願循醫囑治療,心存僥倖態度不佳。
至於,此男犯案的手機雖現場刪除拍攝性影像,卻因他丟棄疑滅證現場並未扣案,法院雖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但仍難保有無別人性影像在內,且僅本人知悉是否真實丟棄,橋頭法院上周一判處歐陽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計算,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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