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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上網搜殺人法勒斃前女友判15年定讞 法院判賠死者雙親834萬
健身教練張育銘不滿前女友分手,以整理搬家物品為由約前女友回租屋處,趁女友背對他時勒斃,警方到場時他反鎖房門持刀自戕無礙,最終判刑15年定讞;民事部分,前女友父母向張求償,一審判張共應賠償794萬餘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張共應賠償834萬餘元,可上訴。
35歲張育銘因前女友2022年2月間提分手,上網搜尋殺人手法,又向朋友透露殺前女友念頭,並將前女友約到原本兩人同住的租屋處,趁她背對時勒斃。殺人後打電話給好友,稱要自殺並交代後事,警方獲報到場,張卻將門反鎖並自殘,員警及時救下。
一審判張無期徒刑,二審認為張是預謀殺人,但張還知悔悟,有中高度再社會化可能性,若處無期徒刑,等到假釋時能否復歸社會是個問題,悖於教化矯正作用也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改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前女友父母向張分別求償727萬元、690萬元,一審判決張育銘應給付前女友父親402萬3104元、前女友母親392萬3192元,共計794萬6296元。
前女友父母不服提上訴,認為張育銘應各再給付150萬元精神慰撫金;高院認為,被害人案發時正值花樣年華,並有正當工作,父母含莘茹苦將她養育成人,卻因刑案驟失愛女,哀痛逾恆,精神上確實受有莫大苦痛。
高院認為,張育銘只因前女友無法繼續交往,一時情緒失控而殘忍殺害前女友,導致雙親終生承受難以彌補的哀慟及遺憾,雖張案發後一度自殘,但已獲刑事寬典,雙親也難因此慰撫哀傷而使心境平和。
高院審酌張曾是超商店員、健身教練,名下無資產等一切情狀,認為張應再各給付前女友父母各20萬元精神慰撫金,改判張共應賠償834萬6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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