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選散布謠言指國民黨對手騙麗明董座600萬 民進黨前議員判緩刑
賴澤民曾任民進黨彰化縣議員,前年選舉期間,為協助同黨員林市長候選人陳秋蓉順利當選,涉在同年底在陳舉辦的市政願景說明會致詞時,指控國民黨籍對手游振雄「詐騙麗明吳春山600多萬」,游提出違反選罷法告訴,一審認定賴具議員身分,能夠進一步查證,卻用揣測方式散布不實資訊,認定違反選罷法,判刑3月、可易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賴澤民是民進黨籍,曾任彰化縣議員,前年選舉期間,他為協助同黨籍員林市長候選人陳秋蓉順利當選,在同年11月6日晚間,在彰化縣員林市陳秋蓉辦理的員林市政願景說明會致詞時,以台語演講「今晚在東區員林市公所游振雄在那裡辦說明會,現場所有你拿到的、手拿到的東西都是公家資源、作為他個人的宣傳,這合理嗎?」、「又向麗明營造吳董、吳春山騙600多萬」等語。
游振雄得知後委由律師,向檢方提出違反選罷法的告訴,認為賴此舉有散布不實資訊,足以損害游的名譽,有影響該次選舉結果,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犯行。
一審審酌,賴在檢方偵訊時已供稱,當天上台致詞前,並沒有針對游振雄發放的文宣品品項、外觀、來源加以查證,就在說明會上致詞「游振雄說明會現場發放的物品都是公家資源」,未經合理查證,具有散布不實資訊的惡意。
另外賴辯稱,有關「游振雄詐騙吳春山600多萬元」的說法,是來自2020年10月23日,在擔任縣議員期間,質詢有關一件土地建物徵收經費案,作為依據。
一審指出,依照質詢錄音譯文,當時縣府縣府工務處長說明,有拜會麗明董座吳春山時,吳主動提出,想贊助600多萬元,補助地上物拆遷,後來也確實有贊助,減少縣府支出,縣府非常感謝吳等語,但依通篇譯文,質詢內容沒有吳春山受何人指示、邀約或勸誘而提出贊助的訊息。
一審認為,賴的質詢無法確認吳春山贊助補助款的動機、原因,依其賴具縣議員經歷,具有進一步查證的能力,卻逕予揣測、推論吳春山是受游振雄詐騙而贊助600多萬元,言論未善盡查證義務,顯已具有惡意。
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賴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賴不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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