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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用假護照19年 出國39次
王姓女子二○○三年因毒品案被通緝並限制出境,王父請楊姓女看護幫忙,由楊女拿王女照片成功申辦身分證、護照,王靠此身分躲十九年,逃過追訴期,還成功進出國門卅九次,直到前年被外交部查獲。高雄地方法院依入出國移民法、護照條例,判王女三年徒刑,楊女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王女二○○三年六月被檢方發布通緝,王父擔心愛女被關,見楊女年紀、外貌與女兒相仿,請楊女拿王女照片至戶政事務所、外交部南部辦公室成功申辦身分證及護照。
王女取得「假身分」後冒名生活,直到二○二一年十月她徒刑執行時效消滅撤銷通緝,隔年一月她到戶政事務所將名字變更成楊女舊名,但在更新護照時,被外交部人員發覺照片有異,全案才曝光。
檢警發現,楊女二○○三年幫王女申辦假護照,十年後換發新護照,再委託旅行社代辦護照,兩次都未被外交部發現。
王女辯稱全案都是父親一手策畫,她是直到二○一二年父親過世前,才從父親手中拿到假護照;楊女則稱是配合王父要求,王女拿她護照出國她並不知情。
檢警據出入境紀錄,發現王女從二○一二至二○一六年間,拿著換過照片的「楊女」護照出國卅九次,短則當天歸國,長則出國四、五天,均未被查出護照造假。
法院審理後,王女持「假護照」出國,依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各處七至八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三年;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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