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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10人均無罪 四大判決理由出爐
台南議長賄選案,歷經1年多的審理,台南地院下午宣判邱莉莉等10人無罪,台南地院以四大理由說明,認檢方起訴涉行賄李鎮國、高玫仙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等欠缺具體明確事證而影響其投票意向,難認有對價關係外,方一峰證詞反覆且矛盾,自無從僅依其具瑕疵作有罪依據。
台南地院指出,依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的通話內容,僅可知邱莉莉與郭再欽閒聊,展現將來參選的決心,郭再欽與林志展討論相關情資傳言,邱莉莉提醒林志展勿向媒體透露民國配的政可能性等,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邱莉莉等人有賄選及恐嚇的謀議。
關於行賄方一峰部分,郭再欽與楊志強的通話內容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議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顯見郭再欽言語僅是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的消遣場面話,且證人方一峰證詞反覆且矛盾,自無從方一峰具瑕疵的證詞作有罪之依據。
關於行賄李鎮國、高玫仙部分,在111年12月21日會面前,李鎮國於20日已確定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縱使20日晚間發生李鎮國遭人比「7」恐嚇事件,也未改變態度,並非如起訴書所指因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欠缺具體明確之事項而影響其投票意向,難認此部分有何對價關係。
至於關於妨害方一峰部分,證人方一峰證述前後矛盾,且依其本院證述,其聽聞林士傑話語後並未心生恐懼,難認恐嚇言語,卷內亦無積極客觀證據證明邱莉莉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不能僅憑證人方一峰的單一指述,而為不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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