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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議長賄選案判決影響其職位? 法界人士直言「未定之天」
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檢方認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及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等10人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行求、期約賄選及恐嚇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預定下午宣判,外界關注判決結果,是否影響其正副議長資格,法界人士直言,本案距定讞之日尚早,目前言之過早。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如判有罪,被告可以依法上訴,若判無罪,檢察官也可上訴。而邱莉莉、林志展等人當選正、副議長,任期都快過半了,再上訴二審,官司也不知要再打多久?一切都在未定之天。
然而,政界人士對比當年前議長李全教被控賄選,當年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宣判,認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外,另民事當選無效部分,二審認李全教就其競選團隊的賄選行為應全權負責,二審定讞,李全教確定喪失議員和議長資格。
事實上,檢方對邱莉莉、林志展等人所提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行求、期約賄選及恐嚇等罪嫌起訴,僅針對議長選舉部分,並未提當選無效之訴。
法界人士指出,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對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法界人士說,正副議長部分是依地方制度法選舉產生,而地制法僅在第46條中規定罷免相關規定,因此,正副議長喪失資格,一是自己請辭,另遭罷免或遭宣告褫奪公權,才可能發生。
法界人士表示,李全教是因議員賄選被判當選無效,二審定讞,喪失議員資格,議長寶座也同時不保。這與邱莉莉是議長選舉涉賄選,而非議員涉賄選被起訴,兩者本質不同,適用法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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