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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擋道轎車駕駛比中指判拘役50天 法官:等同三字經
吳姓駕駛在台62東西向快速道路6.9公里處基隆路段,遇到大客車擋在前面無法順利超車,等切換車道時,對曾姓大客車司機比中指多次,曾不甘受辱提告。吳男辯稱不是比曾。法官表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依公然侮辱罪判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吳男民國112年4月1日上午10時46分,開自小客車,途經基隆市七堵區台62東西向快速道路6.9公里處,因曾男駕駛的營業用大客車在其車前,吳無法順利超車,致心生不悅。
吳男切換車道超車,開到曾男車輛的右前方時,將手伸出車窗外,對行駛在他左後的曾男比中指多次,曾不甘受辱,檢附行車記錄器錄影像報警提告。
吳男坦承有將手伸出車窗比中指,但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的意思,表示不是對曾男比的,行使過程中沒有發生衝突,他並沒有不高興,既然沒有不高興,怎麼說他中指就是在比曾?
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吳男車輛左前輪、左後輪均壓住二車道中間白線,此時,吳男車輛斜插欲近距離切入曾男駕車的車道內,清晰可見吳男將手伸出車窗外,對行駛在其左後的曾男比中指多次,當下只有吳男、曾男二車密接行駛中的影像。
法官表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具有貶損之意,屬輕蔑使人難堪為目的的肢體言語。吳男說詞違背經驗法則,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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